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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淄博市从事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测、管理、市政、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房屋开发、建材、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预拌混凝土、科研教学等单位及在工程技术界富有咨询及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咨询工程师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群众性业务团体。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找准协会体制定位、职能定位,发挥协会作用。依法规范协会行为,正确履行协会职责,促进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协会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指导,将成为政府工程建设领域加强、改善宏观调控的参谋、助手和建设市场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质量咨询服务的组织。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会积极反映会员愿望,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协调发挥会员作用,推动协会更好地为建设工程相关部门、单位和各类建设项目业主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和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组织研究建设工程质量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市内外、省内外、国内外工程质量协会、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协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为培育和发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服务;为规范建设工程和工程责任主体各方的质量行为、质量认识服务,为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服务。
第五条 协会挂靠于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与指导。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 研究和探讨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2、 调查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3、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起草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和法规;制定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并推动实施;促进会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自觉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行规,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维护协会工作水准和声誉。
4、 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管理经验,评选和表彰在工程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工程质量的业务研讨与培训,组织学习、参观与考察。
5、 接受政府委托,实施建设工程、建材、建筑构配件质量的仲裁、技术鉴定工作。
6、 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建材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进行技术鉴定。
7、 接受委托,组织建设工程质量评比、推荐评审优质工程活动。
8、 接受委托,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9、 提供技术资料情报和信息。
10、 建立同有关协会和市外、省外、民间的业务联系与交流。
11、 组织技术人员的培训,向有关刊物推荐优秀论文。
12、 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淄博市辖区内从事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施工企业,施工主管部门、市政、建材、预拌砼、建筑构配件,建工设备、勘测、设计、监理、总承包、房屋开发、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承认协会章程,交纳会费,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本协会一般以团体会员单位为主。对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有专长的专家、学者、咨询工程师、及经济界富有咨询及管理经验的专家、经本人申请、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以被聘为特邀会员或顾问。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协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权;
3、 参加协会组织活动和取得技术资料权;
4、 有接受协会的奖励权;
5、 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2、 支持协会工作,随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3、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交予的各项任务;
4、 接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不履行义务,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一般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进行,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 协商推荐协会理事会,成立理事会;
2、 修改、通过协会章程;
3、 报告协会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4、 讨论决定协会的机构、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结合,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理事会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 通过常务理事提出的章程修改意见和其他重大事项方案;
3、 审查经费开支,制定和通过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的工作、活动计划;
4、 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适时召集,其职责如下:
1、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理事会决议;
2、 推荐秘书长、副秘书长组建秘书处。领导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决定重大费用开支;
3、 召集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4、 根据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的意见草拟章程修改意见、工作报告、有关重大事宜、方案及建议、报告经费开支情况;
5、 根据需要调整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并通报会员单位。
第十五条 秘书处为协会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收取会费,决定正常费用开支,定期向理事长汇报工作,执掌印章。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1、 会员会费;
2、 企业和个人资助;
3、 业务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情报资料服务、委托验评、鉴定检测收等;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开支范围:
1、 会议费、订阅刊物资料费、印刷复制费、劳务费;
2、 技术交流咨询、指导、讲座报酬费;
3、 办公费、业务联系费及有关人员的补贴费;
4、 其他合法开支。

第四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解散需经全体会员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经会员单位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批准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协会解散时的财产、经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交由会员大会决定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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