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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监督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一定比例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1、大、中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的)按1.4‰收取;
2、小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以上的)按1.75‰收取;
3、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按驻地城市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执行。
4、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所监督工业、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质量,其质量监督费按大型工程不超过1.05‰,中、小型工程不超过1.4‰收取。
5、对已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大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0.5‰收取;中小型项目及其他工业、民用工程在不超过0.7‰收取。
6、对不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7、各市、县(市) 工程 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5%上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3%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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