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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优良工程评选办法


淄建字(2001)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淄博市优良工程的评选工作,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优良工程的评选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自愿申报,并经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为市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 市优良工程每半年评选一次,由市建委委托市建设[程质量协会组织评选。
                                   第二章 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市优良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 的建设计划正式报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程;
第五条 市优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竣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评为优良质量等级,并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工程投入使用后经过半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未出现质量投诉情况,工程经宏观和微观检查,质量无大的变化;
(三)工程主体结构经检查评选为淄博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
(四)工程经检查评选为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行为考评优胜现场;
(五)施正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工程结构安全可靠,无质量安全隐患;
(六)工程质量通病基本得到治理,满足各项使用功能;
(七)住宅工程入住率达60%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评为优良等级并报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经初审后填写推荐意见。
第七条 每年六月十五日、十二月十五日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将上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当年六月十五日前推荐的市优良工程汇总,交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组织评选。各区县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将本区县推荐的市优良工程汇总后报市竣工备案管理办公室,统一交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组织评选。
                                   第四章 工程复查
第八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要及时组织工程复查小组对参选上程进行复查,复查小组由熟悉工程质量、不同专业技术的人员3--4人组成。
第九条 工程复查本着简化程序、把握重点的原则进行:
(—)对工程进行宏观检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裂缝和明显变形(裂缝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
2、是否有渗漏并影响使用功能:
3、业主或直接使用者(用户或住户)是否对:工程有不满意处:
4、工程是否存有较多缺陷己明显反映出非精心施工的工程。
(二)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的规范、规定对工程进行微观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主体工程;
2、防水工程;
3、门窗工程;
4、楼地面工程;
5、装饰工程;
6、玻璃幕墙工程;
7、水、暖工程;
8、电气工程。
(三)有重点地查阅工程有关的资料:
(四)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讲评。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条 市优良工程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的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程有关材料及工程复查情况报
告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选的市优良工程。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市优良工程在工程招标评标和工程结算中,仍然按照淄政办字(1998)6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量化加分的批复》和淄建字(1991) 122号市建委《关于保证工程质量的若于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要公正客观,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撤销参加工程复查及评审委员资格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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