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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程序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程序为: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淄博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建委窗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质量监督登记表和监督书,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项目管理登记表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质监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提交齐全的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附《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四)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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